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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落实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意见征集


访问次数:| 信息来源: 经济建设科 | 发布日期: 2018-07-06 23:28:54

根据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《关于印发农民安居工程“一启动三加快”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晋农居发[2014]4号]),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2014年至2020年实施,按户均60平方米进行补助,户均搬迁成本为12.08万元,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,治理资金主要由企业和政府承担,其比例为国家40%、省级10%、市级5%、县级5%、企业30%、个人10%;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,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,其比例为国家50%、省级20%、市级10%、县级10%、个人10%。现阶段,各级建设资金按采矿权主体存在安排落实。2016年,根据《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(2016-2018年)》(晋政发[2016]31号)和《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》(晋政办发[2016]93号),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采用新的筹集、拨付体制,按照“统一授信、统借统还”的模式运作,中央补助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,省、市、县、企业配套资金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开行、农发行两家金融机构贷款,并逐级拨付市、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承接公司。

2016年,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涉及平定、盂县、郊区共7532户(平定2531户、盂县3332户、郊区1669户),搬迁安置总投资90987万元,其中中央负担36395万元,省级负担9099万元,市级负担4549万元,县级负担4549万元,企业负担27296万元,个人负担9099万元。目前,省已下达中央补助资金32755万元,阳泉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县(区)承接公司。市、县(区)两级配套资金及企业配套资金已上报省厅申请统一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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