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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专员办:重点关注“三个合规” 切实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监督


访问次数:| 信息来源: | 发布日期: 2018-07-06 23:28:51

   随着《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》(财金〔2018〕9号,以下简称新《规定》)的出台实施,对国有金融企业提高集中采购效率、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起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作用。青岛专员办在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监督过程中,以新《规定》为准绳,重点关注“三个合规”,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。

   一、关注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合规性。采购部门在预算编制时未与实际情况充分衔接,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离,出现“有预算无执行”“有执行无预算”,甚至“超预算采购”的现象,会严重影响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和真实性。监督中应关注企业预算编制是否合理,与实际采购是否一致,有无超目录、超标准、超预算采购,是否存在未经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调整采购事项等现象。

   二、关注采购方式选择的合规性。新《规定》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规定,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金融企业在采购方式选择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。监督中应关注企业是否按照文件要求选择合规的采购方式,是否存在通过“化整为零”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,或以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简化方式替代公开招标等现象。

   三、关注采购流程进展的合规性。一个完整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做到决策与执行相分离,经办与审核相分离,从内控上最大程度地保证采购流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监督中应关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能设置混乱现象,是否认真核实备选供应商资质,公开招标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,有无虚假招标、擅自变更采购结果、随意追加合同等违规现象。

   下一步,青岛专员办将坚持重点关注“三个合规”,促进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有效平衡“防风险”和“促发展”的关系,切实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监督工作,督促国有金融企业认真执行新《规定》,确保政策实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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